为深入贯彻《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精神,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配备管理,提高资产使用效率,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与盲目购置,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,学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基本原则
合规性原则:学校所有资产配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、自治区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,不得超标准配备。
效率性原则:注重资产的使用效益,鼓励资产共享,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。
审批制原则:超标准配备资产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。
透明性原则:资产配备、使用及处置等各环节应公开透明,接受监督。
二、超标准配备资产的管理
定义与范围:超标准配备资产包括超出规定金额、超编制配备(配备数量限制)以及超出性能标准。
审批流程: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超标准配备资产的,必须事先提交书面请示报告,详细说明超标准原因、所需资产的具体价格、参数及预期效益等,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,报请相关校领导审批或提交学校会议议定。
财务与资产管理:未经审批超标准配备的资产,学校资产管理科不予登记,财务科不予报销。本规定前已登记入账的超标准配备的资产根据需要进行调配,已审批的超标准配备的资产,需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入账。
三、资产共享使用机制
建立共享平台:学校将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平台,整合全校资源,实现资产的在线查询、预约、借用等功能,提高资产使用效率。
鼓励共享使用:各部门应积极参与资产共享,充分利用现有资源,减少不必要的购置申请。
优化资源配置:资产管理科将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配备需求,结合学校现有资产状况,通过调拨、调剂等方式,优化资产配置,减少资源浪费。
定期评估与调整:学校将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配置方案,确保资产的高效利用。
四、监督与责任
内部监督:学校纪检监察部门、财务科及资产管理科将加强对资产配备、使用及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。
责任追究:对违反本规定,擅自超标准配备资产或拒绝参与资产共享的行为,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五、附则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校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。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,请及时与资产管理科联系。同时,本规定将根据国家、自治区及学校相关政策的调整而适时修订。